新鄭市某小區業主趙某乘坐電梯時遭遇小區停電,被困電梯內20多分鐘,趙某受驚嚇導致住院花去醫療費用5000余元,到底誰該為趙某醫療費用買單?8月23日,河南新鄭法院調結了一起因電梯遇險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小區停電,父女經歷20分鐘電梯驚魂
今年5月28日10時左右,新鄭市某小區59歲的業主趙某與女兒乘坐電梯回家時,因小區停電,電梯運行中停止,受困的趙某和其女兒連忙用電梯內的求救呼叫設備呼救,但呼救設備一直處于無法接通狀態。擔心和害怕讓趙某倍感難受,見呼救設備一直不能有效呼救,趙某女兒通過小區物業微信群向物業公司求救。小區物業公司得知情況后立即組織電梯維保人員和樓長趕到現場進行救助,趙某被物業公司救出后,已在電梯內被困20多分鐘,精神疲憊不堪。
當天18時左右,趙某在家中突然感到胸悶,家人撥打120就醫,物業經理陪同趙某家人將其送到醫院。趙某在醫院住院4天,花費各項費用5000余元。出院后,趙某家人認為趙某生病住院是因為電梯遇險受到驚嚇造成的,隨即向小區物業公司提出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7500余元的賠償,物業公司以電梯安裝維護合格,搶救及時為由拒絕賠償,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趙某將新鄭某小區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
釋法明理,物業補償2000元
新鄭市法院和莊法庭庭長高偉承辦該案后,她帶領法官助理陶巖巖和調解員朱秋霞前往該小區,經雙方同意,高偉把物業公司負責人和趙某家人約到一起調解。
原告趙某認為,被告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人,負有保障電梯安全運行的義務,履行有關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檢查、檢驗的職責。原告及女兒被困電梯20多分鐘,電梯內呼叫對講功能無法接通,小區物業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有過錯,應當承擔原告醫療費用的責任。
物業公司認為,原告趙某和其女兒在電梯被困,系該片居民區大范圍突發停電所致,停電后物業公司立即組織電梯維保人員、樓長展開施救,當時共有多部電梯發生人員被困情形,但小區配置的應答總機有限,導致電梯內呼叫對講設備無法及時接聽。物業和電梯維保人員在接到求助電話后半小時內排除故障,并將原告趙某和其女兒救出。因此,被告不承擔原告趙某住院的醫療費責任。
通過調解,高偉向原告趙某釋明法律法規,事故原因系突發事件所致,并非電梯本身故障。同時,指出被告對該次電梯停電雖無過錯,但作為物業公司應提前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防范措施,提高工作的精細度,更好地為業主服務。同時,原告趙某獲救七、八個小時后,以“胸悶”等身體狀態不適到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缺血性心肌病、肺炎、外周動脈粥樣硬化、高血壓1級,身體存在基礎病,電梯停運不能直接引起基礎病,且趙某的病史當中顯示其患高血壓1年有余,日常也沒有規律用藥,趙某作為其身體的第一責任人,亦應對自身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經過調解,被告物業公司當即對原告趙某此次電梯被困受到驚嚇致以歉意,自愿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并表示將不斷提升服務水平。經過釋法析理、情緒疏導,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被告某物業公司支付原告趙某2000元經濟補償,雙方達成和解。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左世友 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