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說法丨路過被“看門狗”咬傷,工廠該不該賠錢?

    2024-01-27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我養的狗咬住人了,我不在現場,也不是我指揮它咬人的,難道還需要我承擔責任嗎?”今天,記者獲悉,登封市人民法院盧店人民法庭近日在處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中,被告提出了這樣的疑問。那么,到底該不該擔責,一起來看法官咋判的。

    事發當天,原告姜某途經被告工廠的大門口,被廠內飼養的狗咬傷腿部,姜某報警,因工廠拒絕賠償,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萬元。

    審理過程中,盧店人民法庭民調員向工廠負責人王某詢問情況,王某承認當時狗未拴繩,并稱事發當時其不在現場,也未故意指使狗咬傷他人,不應對姜某承擔賠償責任。法庭及民調員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并告知王某,只要飼養的動物造成了損害,就應該承擔責任。王某表示愿意賠償姜某的損失。同時,原告表示愿意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在法庭的調解下,被告工廠負責人當即一次性賠償原告姜某2000元,原告姜某撤回起訴。

    說法: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擔責

    日常生活中,時常出現飼養動物尤其是貓犬致人損傷的案例。《民法典》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法官提醒,有些寵物通常比較溫順,但對陌生人可能會呈現攻擊性,文明飼養動物,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不隨意帶入公共場所,不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既是保護他人健康,也是保護自己的利益。

    正觀新聞·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分享到: 編輯:劉瀟瀟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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