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絡詐騙手段花樣百出,犯罪分子為完成違法犯罪行為,在很多環節都需要“工具人”,比如供卡類、金融支付工具類、轉移案款類、提供通信技術支持類等。那么,你可知道,如果“工具人”明知故犯,就有可能構成共同犯罪?今天,來看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兩起案例,希望對大家有所警示。
案例一:提供銀行卡,接收詐騙資金
2023年8月,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在上線的指揮下,提供自己銀行卡接收詐騙資金,并分三次從銀行柜臺取現共計12.35萬元,交給上線,從中非法獲利4000元。經查實,董某提供的銀行卡轉移的涉詐騙資金高達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綜合考慮量刑情節后,法院判處董某拘役3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退繳違法所得4000元由扣押機關依法發還相應被害人。
案例二:“線下”運送轉移詐騙資金
2023年11月1日,劉某、張某伙同軒某、李某(已另案處理)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在上線安排下,組成“跑分團隊”(“跑分”是一種“洗錢”行為),由卡主李某提供其名下的3張銀行卡幫助上線轉移資金。當日,李某的銀行卡收到資金27.8萬元。按照上線指示,其中24萬元由李某到銀行取現。軒某負責在李某取現時進行看管,并將取現的24萬元交予劉某,劉某收到后再轉交給張某,張某收到錢后再將錢送至上線指定的地點。此外,劉某還通過手機銀行轉賬的方式將李某銀行卡內的剩余資金按上線要求轉至他人賬戶。劉某因此非法獲利1000元,張某非法獲利500元。經查,涉案贓款中19.8萬元是實施電信詐騙所得。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款項而仍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判決劉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
提醒:不要淪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在此,辦案法官提醒大家,不要為了蠅頭小利,鋌而走險,淪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不要將自己的手機卡、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賬號等出租、出借、出售給他人,更不要幫助犯罪分子轉移詐騙資金,一旦觸碰了法律底線,必將承擔刑事責任。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時刻注意提高防騙能力,不要輕信網上的各類虛假信息,守好自己的錢袋子。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