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制戶外登山、露營等自助游越來越受人們喜愛。然而,由于這類活動的不規范性,也帶來了諸多的風險隱患。在自助游過程中遭受意外,受害人、組織者之間的責任應如何承擔?今天,河南高院豫法陽光發布了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給出了一個答案。
李某在其建立的微信群內發布一日游活動,稱該線路為野山線路,適合休閑遛腿,活動為非營利性質AA制活動,每人交納60元報名費。張某系群內成員,交納60元參與活動。
可在戶外登山活動中,張某不幸意外墜落身亡。張某親屬將李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李某承擔張某死亡40%的責任,賠償張某親屬各項損失37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作為戶外活動的組織者,多次組織人員在案涉活動地點活動,對活動地點的實際情況最為了解,對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有最大可能的預見性。但李某組織活動時發布的信息內容不僅沒有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項,反而可能對參加者造成強度不高的誤導。在有十幾名參與人上山的情況下,未就爬山行為的危險性作出過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未采取任何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李某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戶外活動特別是爬山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判斷能力,且在進入活動場所前路邊設置有警示標語對前方系未開發區域,部分路段較為危險進行提示,張某在未采取任何保障措施的情況下,探索自己并不熟悉的區域,使自身處于危險之中,應承擔絕大部分責任。
因此,法院酌定李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判決李某賠償張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萬余元,駁回張某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說法:自助旅游,組織者未盡責,應承擔侵權責任
AA制戶外自助游活動的基本規則為自由組合、自愿參加、自主判斷、自備裝備、自力完成、自負費用、自擔風險。該類活動不具有營利性,組織者往往也是活動的參與者。作為組織者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但該安全保障義務僅限于合理范圍內。組織者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參與者出現危險行為時,應當第一時間提醒、制止,避免危險的發生。
作為自愿參加戶外自助游的成年人,應自行判斷活動的風險系數,評估自身身體狀況、戶外活動技能,避免盲目從事超出自身體能、技能的活動。同時,遵守活動秩序,不擅自行動,不隨意探索危險性高的場所,保證出游安全。
記者 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