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體檢、免費理療……聽起來是不是很誘人?可這些免費體驗的背后,往往存在著很大的安全隱患。那么,免費就能免責?今天,記者獲悉,中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免費體驗艾灸致傷案件,也希望能給您提個醒。
李某經營一家以艾灸為主的養生保健館,因開業宣傳需要而開展新人免費體驗活動。小美看到宣傳廣告后前去體驗,免費體驗艾灸后,小美出現皮膚潰瘍等癥狀,病情加重后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1.5%面積三度燒傷,并接受植皮手術,花費醫療費2萬余元。
小美以侵犯其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為由訴至中牟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等費用2萬余元。
小美因在李某的養生館免費體驗艾灸造成皮膚燒傷,李某是否免責?
法院審理認為,經營者應當對商品或服務的試用者進行說明和警示,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以保障試用者的人身安全。雖然艾灸館提供的是免費體驗服務,但理療儀在使用時有加熱功能,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李某作為經營者,有保障體驗者人身健康免受損害的義務。李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理療開始前向小美進行了充分說明和警示,并采取了相應合理的保護措施。試用者小美受傷,李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因提供免費服務而免責。
經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6000元,小美損失為自付醫療費加各項損失1.7萬元,判決被告承擔60%責任,故法院判決李某應當賠償小美因燒傷而產生的各項費用1.02萬元。
說法:經營者應保證其經營場所及設施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辦案法官表示,免費不免責!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依法享有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包括以獎勵、贈送、試用等形式向消費者免費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免費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但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不影響正常使用性能的,經營者應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前如實告知消費者。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經營場所及設施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消費者在經營場所遇到危險或者受到侵害時,經營者應當給予及時、必要的救助。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閆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