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參加了一個封閉式的“減肥訓練營”,期望通過科學的方法達到瘦身目標。然而,訓練期間小美私自離營遭遇意外,受傷了訓練營該不該賠錢?今天,來看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結果如何。
2023年9月,17歲的小美參加了某健身房開辦的“減肥健身訓練營”,雙方約定,小美自9月19日至10月18日在訓練營生活并開展訓練,周一至周六不可外出(有特殊情況必須外出的,向教練請假批準后方可離開),如因私自外出,出現傷亡情況,健身房不負任何責任,周日休息。隨后,小美開始了“減肥之旅”。10月7日(周六)下午,小美在訓練結束后,未請假自行離開訓練營。10月10日(周二),小美在離營期間騎電動車摔傷,經醫院診斷為鎖骨骨折、耳開放性外傷。
意外發生后,小美的母親認為訓練營是封閉訓練,小美外出且未按時返回的情況,健身房沒有通知家長,健身房未盡到監管義務,導致小美外出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
健身房負責人卻表示,訓練營每周日休息一天,小美已經年滿17周歲,周六下午離營屬于假期正常離營。因此,小美外出期間騎電動車受傷與健身房無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雙方各執一詞,小美將健身房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9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小美違反訓練營規定在周六自行離營,也未按規定在周日晚上返營,次周周一、周二繼續處于離營狀態。離營期間,小美騎電動車受傷,因此,小美對自身受傷應當承擔責任。但由于小美是未成年人,在小美自行離營且未正常返營的情況下,健身房應當告知小美父母并向小美或小美的父母了解未返營的原因,但被告未告知其父母,也未進一步了解情況,對小美未盡到充分的監管注意義務,故其應對原告離營期間受傷承擔相應比例的責任。
因此,小美對其自身受傷應負主要責任,健身房承擔10%的責任比例為宜。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某健身房賠償小美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828.94元。
說法:訓練營等機構應按約定有效履行監管責任
健身房作為訓練營的開辦者,應對學員(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訓練及生活負有相應的監管責任,應嚴格管理學員的出入和安全,對于違反規定離營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學員,更應及時了解情況。案中的健身房如果履行了監管責任,小美及時返回訓練營,或可避免受傷的意外事件發生。因此,再次提醒類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學員出入管理制度,同時,加強對學員的安全教育、規則意識,減少意外,避免糾紛。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