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說法 | 騎車逆行不聽志愿者勸阻沖崗摔傷,責任誰擔?

    2024-06-14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騎電動車逆行不聽志愿者勸阻沖崗摔傷,志愿者該擔責嗎?今天,河南高院豫法陽光發布了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審理的一起案例,一起來看看法官是如何判決的,對咱們又有怎樣的啟示。

    逆行者不聽勸阻沖崗受傷,志愿服務惹官司

    2021年11月30日下午,薛某接受單位安排,作為志愿者,在該縣一學校門口北側的斑馬線路西的非機動車路口勸阻逆行車輛回到正常行駛車道,阻止其他違反文明城市建設的不文明交通行為。

    16時許,正值小學生放學高峰期,騎電動車的沈某接上剛放學的女兒行至學校門口北側時,薛某將沈某攔下,并告知其應當到路東側的非機動車道行駛。此時該路段又出現其他由南向北逆向行駛的電動車輛,薛某在攔截其他逆行電動車時,沈某乘機加速繼續向北行駛,薛某發現后伸手攔截,沈某駕駛車輛失控倒下,沈某及其女兒摔倒在地。

    見此情形,薛某便打110報警,并通知其單位人員到場處理。當地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向沈某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通知書。在場工作人員及時將沈某送至當地醫院就診,診斷為左肩關節損傷,產生診查費、門診費、檢查費合計64元。

    回到家后,沈某認為志愿者薛某的攔車行為對其構成民事侵權,便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薛某及其單位賠償財產及精神損失1萬元,并書面賠禮道歉。

    薛某辯稱,其是受單位安排而參加志愿者活動,該行為系執行工作任務,故其被告主體資格不適格,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此外,其作為志愿者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是出于志愿者執勤工作的職責要求,并非其對原告實施的加害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原告作為一個成年人,理應知曉逆向行駛是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原告違反其自身負有的注意義務,對其摔倒有過錯。原告摔倒后,被告薛某單位的工作人員立即陪同原告到醫院進行了全面檢查并支付了相關費用,經檢查,原告并未有實質性的損傷。故薛某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志愿者對損害結果不存在過錯,法院判決駁回訴求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薛某是否構成侵權。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首先,薛某接受單位參與文明城市創建活動的工作安排到指定路口開展志愿者活動,屬于職務行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如構成侵權,應當由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事故發生時沈某存在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薛某作為文明城市創建活動的志愿者,主要工作職責就是勸阻逆行車輛回到正常行駛車道,阻止其他違反文明城市建設的不文明交通行為。薛某發現沈某逆行時并未直接攔截,而是示意沈某停車并告知其到正常行駛車道行駛。在薛某分神處理其他逆行車輛時,沈某加速繼續逆行向北行駛,薛某此時伸手攔截是在第一次勸阻未果的情況下,做出的下意識的動作,并無主觀致沈某受到損害的故意。綜合考量當事人行為的性質、通行的做法、緊急狀態、本能反應等因素,應當認定薛某制止沈某的行為是正當行為,對沈某的損害結果亦不存在過錯。

    因此,沈某要求薛某及單位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沈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志愿服務行為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法官在審理此案時認為,首先,志愿者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行為具有違法性。根據《志愿服務條例》規定,志愿服務必須具有合法性,不得含有任何違法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本案中,被告薛某作為文明城市創建活動的志愿者,其職責是勸阻交通違法行為,教育引導交通參與者依法文明通行。原告沈某不服從值崗的志愿者勸導,強行沖崗,自身違法行為在先。薛某下意識伸手阻擋原告沈某沖崗逆行,是其出于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工作職責,不存在侵害原告沈某身體權、健康權的動機和目的,不具有違法性。

    其次,判斷志愿者主觀過錯必須考察是否盡到合理限度的注意義務。在民法中,行為人注意義務的要求程度因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而有所不同。基于志愿服務行為的無償性、利他性、公益性考量,不宜對志愿者的注意義務要求過高,否則,會造成志愿者在工作時過于謹慎,不敢履行職責,造成志愿者服務流于形式,難以取得實際成效。

    沈某趁薛某不注意突然啟動加速沖崗,薛某伸手阻攔時沈某摔倒受傷,薛某完全是正常人所為的下意識動作,無法預見會造成沈某摔倒的可能性,因此,薛某對沈某的摔倒受傷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認定志愿者侵權責任應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我國民法典第1173條規定了過失相抵原則。結合第1174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在志愿者致人損害糾紛中,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志愿者的侵權責任可減輕或免除;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實體上受到限制,并喪失了一部分或全部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專家:鼓勵、保障志愿服務,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博士生導師郝振江認為,在本案審理中,法院發揮了通過案件裁判對志愿服務保護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在法律框架內尋求處理案件的最佳方案。在開展志愿服務過程中,志愿者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所導致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這在法律和道德層面均無可非議。如果其行為已盡必要的注意義務,非出于過錯,自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這更契合民法的理念。

    二是積極回應廣大群眾對“勸不勸”“管不管”“扶不扶”的關切。對個人而言,每個人都應遵紀守法,對于自身存在的不文明行為,要虛心接受勸導和制止,不應存有逃避和僥幸的心理,并且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如對自身的安全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造成損害后果,將無法獲得行為人給予的賠償。對于社會而言,應發揮民事法律對民事行為的規范、引領、保護作用,彰顯強化規則意識、引領社會風尚、維護公共秩序的重大意義。

    三是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引入案件裁判。《民法典》第一條即是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目的之一。

    記者 魯燕

    分享到: 編輯:周愛巧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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