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收養的養子女也依法享有和親生子女同樣的權力,但倘若養子女未辦收養手續,那么能分割養父母的死亡賠償金嗎?今天,記者獲悉,新密市人民法院已審理的這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告訴你答案。
屈某(男)與翟某(女)經人介紹相識相戀,2008年在未辦理收養手續的情況下收養了小麗,2009年屈某與翟某補辦結婚證。2021年屈某與翟某雙方自愿協議離婚,雙方協議:“女兒小麗由母親翟某撫養,屈某每月15號前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小麗年滿18歲為止……”2023年,屈某在從事安裝工作時不慎跌落身故,被認定為工亡。后來,就保險理賠款問題,屈某的母親李某、小麗與保險公司之間產生糾紛,并訴至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小麗自2008年與其母翟某及其父屈某共同生活至2021年,13年間,小麗已與屈某、翟某形成事實撫養關系;同時,屈某、翟某先后為小麗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登記,均登記為屈某、翟某之女。在屈某與翟某離婚時,屈某認可小麗為其女兒,且在其與翟某離婚后,仍負擔小麗撫養費至年滿18周歲。根據以上事實可認定小麗與翟某、屈某系養父母、養女關系。小麗未辦理領養登記手續,不影響其與翟某、屈某之間養父母、養女關系成立。故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屈某的法定繼承人李某、小麗支付保險金60萬元。
說法:案中小麗與養父母,雖未辦理依法收養手續,但已經形成了事實收養關系,受法律保護。按照法律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關系相當于因為收養關系而成立的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即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和親生父母之間的關系是一樣的,依法享有繼承權。
我國《民法典》第1106條規定: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馬營慧 梁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