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說法丨滑滑梯發生“追尾”,孩子受傷誰“埋單”?

    2024-07-11 來源: 鄭州晚報 鄭州客戶端官方網站 分享到:

    滑梯深受小朋友的喜愛,但如果家長看護不當,就有可能發生意外。今天,來看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因兒童玩滑梯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這位家長就因為“意外”買單。

    7歲的小明和小剛跟隨各自家長在小區內的娛樂設施區域玩耍。在玩滑梯時,小明正準備從上往下滑,被身后的小剛撞倒,從滑梯上跌落。隨后,家人將小明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為下頜骨骨折、創傷性牙齒脫落。

    事故發生后,小明的媽媽曾女士和小剛的爸爸郭先生到派出所接受調解,郭先生認為,并非自己孩子小剛推搡小明導致其摔下滑梯受傷,因此拒絕賠償醫藥費。

    無奈之下,曾女士作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將小剛及其父親郭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共計5184.55元。被告則認為不是被告推搡的原告,不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庭審過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小區監控視頻,視頻顯示,小明與小剛先后登上滑梯,小明在前,小剛在后,小明正準備蹲坐下往下滑時,小剛從后方碰到小明,導致原告小明從滑梯上跌落。雙方對此視頻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而且在事故發生后,雙方還報警,民警在處警過程中,對相關事實也進行了調查,并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原告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小剛的行為導致原告小明從滑梯上跌落,并受到了人身損害,小剛的侵權行為與小明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由于被告小剛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應當由小剛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向原告賠償損失。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郭先生賠償原告小明醫療費、交通費共計5184.55元。

    提醒:孩子一起玩耍,家長要盡到照看管理義務

    暑假期間,孩子們的自主活動時間多,對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危險缺乏清晰的認識,因此,家長要盡到監護、管理、教育、保護等義務。在游樂場等小朋友聚集的場所玩耍時,要提醒孩子互謙互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玩耍過程中家長要加強看護,及時制止孩子的危險動作,避免因“用力過猛”導致意外事故發生。同時,還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既保護自身安全,也不要致他人于危險之中,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 魯燕 通訊員 穆童

    分享到: 編輯:段景景 統籌:楊觀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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